境外非政府组织(NGO)在华活动微指南
境外非政府组织(NGO)
在华活动微指南
随着中外交流与合作的增多,境外非政府组织(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以下简称“NGO”)来我国境内开展公益活动日趋频繁。与此同时,他们也因为法律身份不明而被登记注册、税收优惠等具体问题所困扰。为规范、引导境外NGO在我国境内的活动,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交流与合作,2016年4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以下简称《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2017年1月1日该法正式实施。
《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境外非政府组织,是指在境外合法成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智库机构等非营利、非政府的社会组织。”这里的“境外”,包括外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境外NGO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应当依法登记设立代表机构,接受中国政府的双重管理,即受登记机关(公安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双重管理。
境外NGO在华设立代表机构,需满足以下条件:
境外NGO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设立代表机构登记。申请设立代表机构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实践操作tips
在实践操作中,一些境外NGO是以公司名义进行的商业登记。这类境外NGO在向公安部门证明其非盈利性质时,可以提供税务局开具的免税证明,同时提供该公司的章程以表明其为非营利组织。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需要注意的是,境外NGO如果未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欲在中国境内开展临时活动的,应当与中国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以下称“中方合作单位”)合作开展活动,由中方合作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
在《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颁布前夕,据不完全统计,有近万家境外NGO在华活动。截至2021年5月27日,官方已登记境外NGO在华代表机构有598个,临时活动备案达3494项。随着中外交流日益增进,可以预见该数据仍会持续增长。为安心在华开展活动、享受政府部门提供的政策咨询、活动指导等服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欲在华开展活动的境外NGO应根据法律规定积极进行在华代表机构登记或临时活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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